【裁判摘要】
誠實信用原則是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對于違背誠信原則進行虛假訴訟的,法院應當主動加以甄別。在出現用人單位經營狀況不正常、勞資雙方“手拉手”訴訟等情形時,應謹防用人單位及有關債務人利用職工破產債權在企業破產清算程序中所具有的優先受償特性,以虛構職工債權方式不當減損企業外債償還能力。
【基本案情】
杜某某于2018年3月1日入職某五金公司,勞動合同約定崗位為總經理,轉正后工資為20萬元/月。后杜某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某五金公司支付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拖欠工資225.5萬元。仲裁委駁回了杜某某的仲裁請求,杜某某不服,訴至法院。五金公司在一審庭審中認可勞動合同真實性,并解釋該勞動合同系因杜某某曾代表該公司參加法院訴訟,并應法院要求所出具。經查,杜某某入職五金公司時,公司經營狀況已不正常,大規模爆發員工和供應商追索工資、貨款問題。截止2019年3月1日,五金公司共向杜某某支付工資11.5萬元。訴訟過程中,五金公司對杜某某主張公司仍拖欠工資225.5萬元不持異議。出于對勞動爭議案件“手拉手”訴訟的高度警惕,法院依職權調查,最終認定五金公司在資不抵債、經營決策機制癱瘓情況下,背離公司實際狀況及同行業職工工資水平,與杜某某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明顯過高的“勞動報酬”。杜某某亦能舉證證明在五金公司“拖欠”其巨額工資情形下,在合理期間內采取過必要救濟手段與止損措施,其為不當減損五金公司對外清償責任能力提起訴訟的事實成立具有高度蓋然性,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杜某某要求某五金公司支付拖欠工資的訴請。杜某某不服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較為罕見的追索巨額勞動報酬糾紛案件。勞動者持有用人單位蓋章的勞動合同,主張用人單位拖欠其巨額工資;用人單位應訴代表則完全認可雙方之間勞動關系及“工資拖欠”事實存在。在案證據齊備、勞資雙方“手拉手”訴訟以及用人單位經營狀況不正常,引起法院警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和《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相關規定,在企業破產清算情況下,勞動者勞動報酬優先受償。兩級法院依職權調查,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真正達成勞動用工意向、形成真實勞動關系予以嚴格把握,對勞動者在仲裁、訴訟期間的矛盾陳述以及種種不合常理的反應予以分析甄別,最終認定雙方之間不存在真實勞動關系,杜某某通過訴訟行為不當減損企業外債償還能力具有高度蓋然性。該案件裁判結果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契合,對勞動關系確認領域誠實信用原則的貫徹以及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以防范勞動審判領域虛假訴訟具有較強示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