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摘要】
用人單位因疫情防控遲延復工或雖復工但勞動者因疫情防控未能返崗期間的工資支付,可以參照非因勞動者原因企業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的相關規定。在勞動者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超出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應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勞動者生活費。
【基本案情】
金某某等五人均系某光電科技公司員工。2020年1月19日,該光電科技公司停產,員工陸續返鄉過年。受新冠疫情影響,公司于2020年2月22日通知復工,但因疫情導致各地出現不同范圍、程度的人員管控與交通管制,金某某等人均晚于2020年2月22日返工。由于光電科技公司一直未發放工資,金某某等人訴至法院,以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要求公司支付2020年1月至3月期間工資差額及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光電科技公司認為金某某等人在2020年1月至3月期間并未實際出勤,故無需支付工資差額及經濟補償。法院認為,用人單位非因勞動者原因,停工停產或歇業,在勞動者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超出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應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勞動者生活費。用人單位因疫情防控遲延復工或雖復工但勞動者因疫情防控未能返崗期間的工資支付,可以參照非因勞動者原因企業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的相關規定執行,一審法院支持金某某等人要求某光電科技公司支付工資差額及經濟補償的訴請。該光電科技公司不服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蘇州中院于2020年12月8日受理某光電科技公司上訴的五起拖欠疫情期間勞動報酬糾紛案件,因欠薪對象均住農村且時至年末,即安排精干審判力量依法適用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有關規定采用二審法官獨任制審理。通過閱卷,承辦法官計算確定光電科技公司在疫情防控延遲復工和勞動者因防控未能返崗期間應當依法承擔工資及生活費數額,化繁為簡、迅速裁斷,于12月25日作出支持勞動者請求的終審判決。從該系列案件受理、閱卷、開庭及文書撰寫,用時僅17天,發揮機制作用實現快審快結,打通農民工年底討薪“綠色通道”,保障農民工及時足額獲得勞動報酬,展現勞動爭議案件繁簡分流對優化“根治欠薪”效果的獨特作用,收到社會各界良好反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