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摘要】
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注冊成為個體工商戶為由主張雙方并非勞動關系的,對雙方的法律關系仍應以是否符合勞動關系本質特征作為判斷標準,而不能僅依勞動提供方的名稱或合同的名稱作為審查依據。
【基本案情】
某網絡科技公司系外賣配送服務商,負責某外賣平臺蘇州吳江步行街站點的配送業務。蒙某某在該站點從事外賣配送工作。2018年10月4日,蒙某某在送外賣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根據工商登記,蒙某某于2018年10月10日領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名稱為昆山市某工作室。后蒙某某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其與某網絡科技公司自2018年3月1日起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仲裁委裁決后,該網絡科技公司不服,訴至法院。法院認為,蒙某某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某網絡科技公司對其進行考勤、派單等管理,雙方之間的關系符合勞動關系的法律特征。某網絡科技公司提供昆山市某工作室簽訂的《項目轉包協議》一份,主張蒙某某已成立個體工商戶,故不應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但該協議上無蒙某某的簽字,也無昆山市某工作室的蓋章,公司亦未提供證據證明該《項目轉包協議》已實際履行。且該個體工商戶的成立時間為2018年10月10日,系在蒙某某發生交通事故之后,不應影響蒙某某受傷時雙方勞動關系的認定。一審法院判決確認蒙某某與某網絡科技公司之間自2018年3月1日起存在勞動關系。該網絡科技公司不服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我國平臺經濟發展正處在關鍵時期,極具靈活性的網絡平臺用工的興起對傳統勞動關系認定理論帶來巨大挑戰。用人單位利用虛擬軟件平臺,在勞動者不清楚法律后果的情況下,引導騎手通過簽訂電子格式合同的方式注冊成為個體工商戶,以建立所謂平等主體之間合作關系的形式規避用人單位責任。而本案法院則從公司提供的《項目轉包協議》并無騎手的簽名或個體工商戶的簽章,無法認定系騎手真實意思表示,且公司未能證明該協議實際履行出發,通過重點考量公司對騎手的管理因素,如考勤、派單等,認定雙方之間符合勞動關系從屬性的本質特征,進而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妥當地將傳統理論應用于平臺用工爭議,充分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依法審慎處理新型用工形式下的確認勞動關系糾紛具有指導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