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摘要】
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并構成工傷的,在停工留薪期間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用人單位以侵權人已向勞動者賠償誤工費為由,主張無需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周某某系某紡織公司員工。2018年7月9日,周某某在下班途中與案外人張某某發生交通事故。交警大隊作出的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某負主要責任,周某某負次要責任。雙方經交警部門調解達成協議,由張某某賠償周某某誤工費等相關費用。2018年10月30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周某某受到的傷害屬于工傷。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核準周某某的傷殘等級符合十級。
2019年4月19日,周某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某紡織公司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費用。仲裁委裁決后,該紡織公司不服,訴至法院。法院認為,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間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應當憑傷者就診的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確定。停工留薪期工資與誤工費系基于不同的法律關系而產生,傷者可以兼得。在周某某受傷后,醫療機構共計為其開具了休息35天的休假證明。根據周某某的工資標準,一審法院判決某紡織公司支付周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資。該紡織公司不服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工傷保險待遇制度保障了勞動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病后獲得醫療救治、生活保障、經濟補償和康復的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并繳納保險費。因第三人侵權造成傷殘或死亡的,對于除醫療費等以外,就傷殘、死亡賠償金及部分相關費用,既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方面的工傷保險賠償,也可以追究侵權人的侵權賠償責任。關于停工留薪期工資和誤工費能否兼得,一方面,現行法律并未禁止工傷職工同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和人身損害賠償;另一方面,工傷保險待遇與民事侵權賠償二者性質不同,前者屬公法領域,基于社保法律關系發生,后者屬私法領域,基于民事法律關系發生,不宜徑行替代。該案判決停工留薪期工資和誤工費勞動者可以兼得,同時也厘清了二者關系,充分保障工傷職工合法權益,既有力促使企業依法為勞動者投保以分散職業風險,也切實防止侵權第三人由此逃逸法律責任,對于處理因第三人侵權引發的工傷保險待遇具有重要指導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