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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這兩類人群也可參加工傷保險,最新政策解讀

近日,天津市人社局、市教委、市財政局、市稅務局發布《天津市實習生和超齡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辦法(試行)》。哪些用人單位可以適用本辦法?是否具有強制性?就熱點問題,市人社局做出相關政策解讀。

  一問:哪些用人單位可以適用本辦法?是否具有強制性?

  答: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均適用本辦法。

  不具有強制性,用人單位擁有充分的選擇權,可自愿決定是否為使用的實習生在實習期間或者超齡從業人員在從業期間,按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并按本辦法接受相關管理。

  二問:按照本辦法參加工傷保險,是否代表用人單位與實習生、超齡從業人員之間具有勞動關系?

  答: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為其使用的實習生、超齡從業人員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目的是分散用工風險,保障其使用的實習生在實習期間或者超齡從業人員在從業期間發生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后的醫療救治、經濟補償等權益,并不作為確認雙方勞動關系的依據。

  三問:按照本辦法參加工傷保險后,實習生、超齡從業人員的工傷保險權利是怎樣規定的?

  答:實習生、超齡從業人員參保期間發生工傷或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等,參照《工傷保險條例》、《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執行。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護理、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和五級、六級傷殘津貼等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可與參保人員協議約定解決;協商不成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四問:按照本辦法參加工傷保險后,用人單位出現中斷繳費會有什么影響?

  答:實習生、超齡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不得補繳工傷保險費,在用人單位中斷繳費期間發生的工傷,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相關待遇。

  實習生、超齡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三方實習協議或者用工協議期滿、提前解除、終止或者續簽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到經辦機構辦理停保或續保手續。

  五問:實習生、超齡從業人員參保期間發生工傷或者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需要繼續繳納工傷保險嗎?

  答:停工留薪期間(含延長停工留薪期),用人單位應繼續繳納工傷保險,工傷保險基金繼續按規定支付有關工傷保險待遇;未繼續繳納的,用人單位承擔期間工傷保險基金待遇支付責任。停工留薪期滿之日超出三方實習協議期或用工協議期的,應繳納工傷保險至三方實習協議或者用工協議期滿,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有關工傷保險待遇至停工留薪期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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