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南省人民政府日前印發《海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辦法》自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辦法》規定,凡具有海南本省行政區域內戶口,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當年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12個月,未領取職工或居民基本養老金的城鄉居民,可以自愿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在海南省居住且辦理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靈活就業或未就業港澳臺居民,或持有永久居留證的外國人,可以在居住地自愿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及其他資金構成。《辦法》明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標準的下限為200元,繳費標準的上限為上年度海南省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最低年繳費額。參保人員可在繳費標準的上限和下限范圍內,自愿選擇100元的整數倍金額進行繳費。參保人員每年可根據本人實際多次繳費,當年繳費額為各次實際繳費總額。
《辦法》規定,2013年4月3日前已領取原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員,納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單列管理,待遇合并發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施行之前,已參加老農保,且年滿60周歲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員,納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單列管理,待遇合并發放;已參加老農保但未達到60周歲且未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員,應繼續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其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并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辦法》規定享受有關待遇。在60周歲前戶口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按規定領取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或60周歲后戶口遷移的,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