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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工資,到底有哪些操作是違法的?

一般而言,遲到早退幾分鐘,并不會給企業帶來經濟損失,且企業應當在人力資源管理中設置應急預案加以解決,曠工半天罰一天的工資也違法,工作半天也應有半天的工資。


“嚴格來說,一般的用人單位是不具有罰款權的,罰款是《行政處罰法》賦予國家執法機關的權力,比如,公安局罰款等。”

——《行政處罰法》

關于遲到的問題,用人單位雖不能對勞動者進行罰款,但用人單位可以通過規章制度等合法手段獎勤罰懶,這也是人力資源管理的一種必要手段。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是可以對遲到員工扣工資懲罰的,但不能超過合理范圍,什么是合理范圍,一起來看看這些硬性規定。


一、暴雨被困導致上班遲到,扣工資合法嗎?


大雨、大霧、大雪這樣的天氣不在國家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內,只有地震、水災火災等才屬于不可抗力的范圍。


所以,遲到會不會扣工資,還得看公司人不人性化了~


二、堵車遲到能扣工資嗎?


一旦在上班路上遇到交通類的突發狀況,職工可以向用人單位出示以下證據,以此與主觀故意違紀相區別,避免因遲到導致的損失。


1、交警出警記錄


如果遇到突發的交通意外,可以向用人單位出示交通事故發生時的交警出警記錄,以此證明自己并非故意曠工遲到。


2、國家統一通知


如果遇上大風、大雨等極端天氣,國家也曾統一發布過此類通知。此外,還有一些突發狀況還有可能會發布停課通知。


3、地鐵致歉信


地鐵發生故障后,會有地鐵公司的致歉信。此外,乘客如需要向單位證明遲到原因,可通過網上下載“延誤告知”,不必在車站當場索取致歉信。


三、用人單位這些罰款規定都是合法的嗎?


1、銷售任務未完成能不能扣工資?


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6條規定: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該規定,無論勞動者有沒有完成目標,只要他上班了工作了,公司就應該發錢,最起碼底薪是絕對不能扣的。這種情況常見于很多做銷售的員工身上,無論完不完成任務量,其實底薪都應該是得完的。


2、辭職未提前通知單位,能扣工資嗎?


勞動者享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勞動者提供了勞動,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報酬,解除勞動關系時雙方應當結清工資。工資作為正常勞動所得,在無法定情形下,用人單位無權扣除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按照勞動法,這種情況公司扣工資也是不合法的。


3、請假能不能扣3倍工資?


勞動者如果請事假,則工資的計算公式為:

(21.75天-請假天數)×日工資。


假設甲每月的工資為2175元,則日工資為2175÷21.75=100元,假若10月份甲請事假4天,則10月份甲實際工作了17.75天。因此10月份的工資是17.75×100=1775元。


4、孕期女職工產檢扣工資違法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六條規定,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中就產前檢查曾進一步解釋為,女職工產前檢查應按出勤對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曠工處理;對在生產第一線的女職工,要相應地減少生產定額,以保證產前檢查時間。


四、這4種非法扣工資的行為,HR要注意別踩坑!


1、違法性扣除


這里的違法性扣除是指違反《勞動法》在內的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對勞動者工資予以扣除的情況。


例如,我國法律規定了法定帶薪休假制度和依法參加社會活動(例如行使選舉權、出席人民代表大會、擔任證人或者人民陪審員等)的權利,在此期間,單位以勞動者未參與勞動為由扣除勞動者工資就屬于違法性扣除。


2、強制性扣除


實踐中,有些單位以各種捐款的形式對勞動者工資進行部分扣除,也就是所謂的“逼捐”現象。這類工資克扣雖然打著慈善的外衣,但違反了捐款自愿和勞動者工資自己支配的權利,也屬于非法克扣工資的情形。


3、懲罰性扣除


有些單位以勞動者“違約”或者不遵守勞動紀律為由,進行懲罰式工資扣除。勞動工資發放要遵循“工作量相適宜”原則,即單位扣除勞動者的工資應與勞動者“缺席”勞動所帶來的損失直接聯系。


比如遲到扣工資時,除了要符合單位的規章制度外,還要與勞動者遲到所產生的直接延誤量相適宜。


4、道德式扣除


有些單位會因為勞動者道德瑕疵而扣工資。例如,因為勞動者疑似“出軌”,而應配偶要求對勞動者工資進行克扣等情況。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的,單位可以代扣,而道德式代扣沒有依據。


五、公司可以扣除員工的工資的情形


1、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2、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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