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于廣大HR來說,招聘無疑是最普通但最具挑戰性的工作了吧!
都說招聘難!招聘的難不只是難在招不到合適的人選,更難在招聘過程中的各種突發情況。比如昨天剛發offer,今天老板就說不要了,HR該怎么辦呢?
今天就和大家講講關于發放offer的相關問題。
Offer只是一張通知書? 我們首先了解下什么是offer。 Offer指“錄用通知書”,表示用人單位經過篩選、面試、背調等環節,最終決定錄用候選人。Offer上還會注明錄用部門、任職崗位、薪資標準、匯報層級、試用期限、入職所需資料等相關信息。 表面看來,在發offer時,用人單位還沒開始正式用工,候選人也沒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雙方此時的關系貌似十分“脆弱”。 可企業一旦想要毀約,可得小心了。因為offer可不僅僅是一張紙,而是用人單位向特定候選人發出的關于建立勞動關系的一種“要約”,一份具有法律意義的“要約”。 根據合同法,offer到達候選人后便已生效,對企業產生法律約束力。理論上,如果企業想要撤回,必須在offer到達候選人之前,將撤回通知送達候選人。但由于offer比撤回通知先發出,這一點在實際上很難做到,做到了也很難證明。所以,發出去的offer,不是你想撤回就撤回的,是有一定的法律風險的。 Offer發放前的調查 準備好offer之后,在正式發放之前,還需要做最后的準備和檢查。 4 、如果企業對體格要求較高,應當注明只有在企業書面確認體檢合格后,入職邀請函才生效; Offer發放后能否撤回 在現實的工作中,可能還會存在其他意外的情況,比如公司職位的調整、領導的意見變更,或者出現更合適的候選人,被錄用者體檢不合格......讓offer發放有變。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1 、對于重要崗位,HR在發出offer前,需要對候選人進行背景調查,這樣可以幫助企業省掉很多未注意到的問題和麻煩;
2 、有文字明確要求候選人在指定時間內書面回復是否接受,并規定,如未在指定期限內書面回復,offer失效;
3 、明確列出企業不予錄用的情況,如簡歷有虛假成分、未按約定日期報到或員工體檢不合格等等情況;
5 、在offer中,增加一些企業文化宣傳,提升雇主品牌形象;
6 、可以把入職手續等各事項以正式郵件形式表述清楚,方便入職者參照執行。
所以,offer發出去之后,能否撤回?答案是:在合法的條件下是可以撤回的。
具體如下:
根據《合同法》第十七條: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八條: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那用人單位單方面毀約,會有哪些法律風險呢?
如果候選人已接受offer并且認同其條款,則offer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如果毀約,既違背誠信,也違反法律規定。
此種情況下,對于企業因毀offer給候選人帶來的財產損失,企業應對損失進行相應的賠償。
當然,如果候選人拒絕了用人單位,則offer就不具有約束力。
總而言之,別把Offer僅僅當成一張紙,它也是單位向求職者發出的建立勞動關系的一種邀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