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摘要】
勞動者名義上將其社保交由與原用人單位無競爭關系的企業代繳,實則進入親友開設的競爭性企業提供勞務服務,以規避競業限制義務。對原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支付違反競業限制違約金等訴訟請求依法應予支持。
【基本案情】
蔡某于2015年7月23日進入某包裝公司從事銷售主管工作。同日,雙方簽訂《保密協議》,約定保密義務人蔡某因各種原因離開公司的,自離開公司之日起兩年內不得自營與公司業務相關、類似業務或為公司的競爭者提供服務,不得從事與其在公司生產、研究、開發、經營、銷售有關的工作,并對其所獲得的商業秘密嚴加保守,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予以泄露。保密義務人違反協議中保密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并支付至少相當于其一年工資的違約金。
2019年2月,蔡某與該包裝公司解除勞動合同。2019年1月14日,蔡某配偶張某設立了一家包裝公司,并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蔡某離職后,遂為其配偶所設公司向原包裝公司的客戶推銷同類競爭產品,同時,由某運輸公司代蔡某繳納社保。蔡某原所在的某包裝公司獲悉后,要求蔡某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并支付違反競業限制違約金,相關爭議引發仲裁、訴訟。一審法院判決支持某包裝公司訴請。蔡某不服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實踐中,勞動者隱性違約,規避競業限制義務再就業的情況時有發生。以無競爭關系的單位代繳社保掩人耳目,進入親友名義開設的競爭性企業就業,本案便是競業限制領域勞動者隱性違約的典型案例。蔡某配偶在蔡某在職期間即設立同類包裝公司,與蔡某原就職的包裝公司的經營范圍重合。仲裁、訴訟中,蔡某皆提供社保明細,欲證明其未在相關競爭性企業提供勞務。法院查明事實后,認定蔡某違反競業限制義務,在于公司業務相同的競爭性企業工作,對蔡某原所在的包裝公司合理合法的訴請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