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摘要】
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能安排勞動者休年假的,應當按照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用人單位已經支付勞動者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的,則應當另行支付按照日工資收入200%計算的未休年休假工資差額。勞動者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1日,邢某入職某服務公司從事會計工作。2019年8月25日19時許,邢某申請14天調休假。次日6時許公司駁回其請假申請,但邢某一直未上班。2019年9月16日,公司發出解除勞動合同告知書,以邢某連續曠工三天以上、未完成工作任務、擅自刪除客戶數據等事由,解除勞動合同。后邢某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裁令公司支付2018年、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資。仲裁委終結審理后,邢某訴至法院。訴訟中,公司主張邢某在2019年3月已休息16天,年休假已休完。經查,2019年3月8日,蘇州市某醫院出具病假證明書,因邢某早期人工流產建議休息一個月。法院認為,根據邢某的工作年限,其2018年法定年休假有5天,2019年的年休假根據邢某當年在職時間折算為3天。邢某在2019年3月系因流產休假,并非法定年休假,某服務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邢某已休法定年休假,一審法院判決某服務公司支付邢某2018年及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資差額。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休息休假是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現行規定明確將帶薪年休假工資報酬引發的爭議應作為勞動爭議案件受理,對于全面落實帶薪年休假制度、切實保障勞動者休息休假的權利和促進企業的長遠發展,具有重大意義。本案針對女職工主張在職期間未休年假工資的訴求,正確定性了其因流產而休假并非法定年休假,一方面保護了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平衡了勞動者的休息休假權和用人單位的長遠發展;另一方面鼓勵用人單位尊重勞動者的意愿讓帶薪年休假落到實處,既節省企業的經濟支出,也能調動勞動者的工作積極性,體現了司法公平公正的價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