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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員賠償N、N+1和2n,到底是咋計算的?

一、賠償N+1是啥情況?N又是啥情況?

 

N的含義是員工每工作一年,用人單位需發放一個月工資。(其中,滿六個月但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發放半個月工資。)

 

舉個簡單的例子,一位員工在單位工作了十年,這個N就是10+1指的是俗稱的代通知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所以,我們看到的N+1,是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之后,讓員工立即離職的,所以用1個月工資來代替提前30天通知,也就是上面所說的代通知金。

 

如果公司選擇與員工協商讓提前30天離職,那就是賠償N就足夠了。

 

也就是說,1個月待通知金給你的條件是,讓你現在立刻馬上走,公司也可以再讓你工作1個月,就不用額外給你1個月待通知金了。

 

舉個例子,小B現在工資10000元,前12月平均工資12000元(均指稅前工資),已在現在工作了2年零10天了,協商解除,公司要給多少錢呢?

 

答案是:2.5×12000+1×10000=40000元。

 

還有一種情況是,員工勞動合同到期,公司選擇不續簽,也是需要賠償N的。

 

二、什么情況下可以賠償2N呢?

 

大部分離職形式,正常情況下的經濟補償為N或者N+1

 

只有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違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才適用于2N賠償標準。

 

比如開除正處在三期的女員工(實際賠償可能不止2N)、在本單位產生工傷且仍在醫療期的員工等等。

 

如果公司沒有任何合法理由,就可以認定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2N賠償金。

 

三、還有0賠償金的說法?


公司辭退就必須得支付賠償金嗎?當然不是!

 

當員工因為過錯而被辭退時,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比如,嚴重違法公司的規章制度的(多次遲到早退等)、嚴重營私舞弊的(貪污受賄等)、犯法被追究刑事責任(打人被刑拘、偷東西被判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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