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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員工入職無法提供離職證明,HR該如何處理?

離職證明可以檢驗新員工之前工作經驗的真假,還可以表示該員工已經與上一家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從而給公司免去一些不必要的用工風險。

 

但新員工入職拿不出離職證明怎么辦呢?難道要重新招聘嘛?沒有離職證明就安排人員上崗引起的用工風險如何解決?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關于離職證明的法律作用

可證明擬招用員工已經與原用人單位解除了勞動合同,新的用人單位招用該員工已無法律障礙。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離職證明是確認員工已與原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的有力證據,具有法律效力,規避企業因使用與其他單位仍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而承擔連帶責任的風險。

 

新員工無法提供離職證明該如何處理?

方法一:

 

讓員工自己填寫履歷表,相應的工作經驗要填寫可聯系到的證明人,然后再致電做確認;也可到原公司的官網查詢聯系電話,直接致電調查。

 

方法二:

 

公司可以與員工簽訂一份承諾書,承諾與其他單位無任何勞動關系,如若有欺瞞行為將由個人承擔。

 

HR們要明白的是,當員工無法提供離職證明時,并不是一定要拒絕這個員工入職。只要這個員工能夠提供其他材料,證明與原單位勞動關系已經解除,聘用他是沒有任何問題的,也不會給現用人單位造成任何法律風險。

 

同時,也可以要求新員工多提供一份個人社保清單,與離職證明相結合,檢驗其真偽,合理降低企業用工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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