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政策對象
2020年度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參保單位(機關事業單位除外),包含企業、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以及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經濟組織等。
二、申請條件
1、上年度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并繳納失業保險費。
2、上年度未裁員或凈裁員率低于當年度統籌地區年末城鎮登記失業率。
(即2020年底參保企業和社會團體等機構2020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不高于6%,30人(含)以下的單位裁員率不高于參保職工總數20%的,可以申請普惠性失業保險穩崗返還。)
三、返還標準
大型企業按企業及其職工2020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30%返還,中小微企業按單位及其職工2020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60%返還。
社會團體等機構登記為企業類型的,按企業相關劃型執行;
未登記為企業類型的,按單位及其職工2020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60%返還。
對2021年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裁員率不高于我市2020年末城鎮登記失業率3.84%)的規上工業企業、限上商貿企業、限上服務業企業,按照2021年12月31日在職人數,給予企業100元/人標準的一次性穩崗補助。
四、發放方式:繼續采用“非申即享”“全程網辦”方式進行。
五、辦理時限:承諾時限即辦,法定時限受理后20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