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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深圳: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深圳市財政局 深圳市應急管理局關于延長《深圳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有效期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深圳市財政局 深圳市應急管理局關于延長《深圳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有效期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3-02-17  來源: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深人社規〔2023〕2號

各有關單位:

  按照規范性文件管理有關規定,現將《深圳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深人社規〔2017〕11號)有效期延長至2024年2月29日。

  本通知實施后,廣東省對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深圳市財政局

  深圳市應急管理局

  2023年2月16日 

  深圳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完善工傷保險費率機制,發揮工傷保險費率的經濟杠桿作用,促進用人單位做好工傷預防工作,根據《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深圳市財政委員會關于調整本市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深人社規〔2016〕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

  建筑業等按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浮動費率,是指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市社保機構)在用人單位執行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根據用人單位上兩個自然年度工傷保險支繳率、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情況等因素,確定其工傷保險費率是否浮動以及浮動的檔次。

  本辦法所稱的工傷保險支繳率,是指在上兩個自然年度內,市社保機構已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情形除外),占該用人單位按所屬行業基準費率計算所應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比例。

  本辦法所稱的上兩個自然年度,是指市社保機構調整浮動費率時的上兩個自然年度。

  第四條  用人單位屬于一類行業的,其費率分為三個檔次,即在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上浮一檔為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20%,上浮二檔為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不實施費率下浮。

  用人單位屬于二類至八類行業的,其費率分為五個檔次,即在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上浮一檔為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20%,上浮二檔為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下浮一檔為本行業基準費率的80%,下浮二檔為本行業基準費率的50%。

  工傷保險最低費率不得低于本市一類行業基準費率。

  第五條  浮動費率由市社保機構根據本辦法的規定每兩年調整一次。首次浮動費率調整時間為2018年3月1日,執行至2020年2月29日止。

  上兩個自然年度內用人單位首次參保且實際繳費不滿24個月的,不參加工傷保險費率浮動,仍執行所屬行業基準費率。

  上兩個自然年度內用人單位非首次參保且實際繳費不足24個月的,按照其實際繳費月份計算工傷保險支繳率,參加工傷保險費率浮動。

  用人單位再次進行費率浮動時,仍在所屬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進行浮動。

  第六條  市社保機構按照下列考核指標確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率的浮動檔次:

  (一)工傷保險支繳率為零的,其費率在所屬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進行下浮二檔;

  (二)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零且小于等于50%的,其費率在所屬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進行下浮一檔;

  (三)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50%且小于等于100%的,其費率執行所屬行業基準費率;

  (四)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100%且小于等于150%的,其費率在所屬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進行上浮一檔;

  (五)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150%的,其費率在所屬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進行上浮二檔。

  用人單位屬于一類行業且符合前款第(一)項或者第(二)項情形的,其費率不實施下浮,仍執行一類行業基準費率。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生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不納入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支繳率的考核范圍:

  (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職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為疫區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四)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五)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六)職工在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七)非在用人單位因工受傷的工傷職工,到用人單位后工傷復發的;

  (八)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的用人單位老(原)工傷人員發生的費用;

  (九)在上兩個自然年度前已核定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費用。

  第八條  用人單位持有一、二、三級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且仍在有效期內的,本辦法實施后可以享受一次浮動周期費率優待。其中,持有一級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的,可以在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確定的費率浮動檔次基礎上,再下浮兩個費率檔次;持有二級或三級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的,可以在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確定的費率浮動檔次基礎上,再下浮一個費率檔次。再下浮費率檔次已至所屬行業最低檔次費率的,不再下浮。

  本辦法所指的持有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的用人單位,是指其整體的安全生產條件被評為達到相應的標準化等級,不包括用人單位僅有部分分支機構、部分項目、部分設施設備等被評為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的情況。

  第九條  用人單位在上兩個自然年度內被列入安全生產領域聯合懲戒對象的,在按照本辦法第六、八條確定的費率浮動檔次基礎上,再上浮兩個費率檔次。再上浮費率檔次已至所屬行業最高檔次費率的,不再上浮。

  第十條  按照本辦法第六、八條規定可以享受在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進行費率下浮的用人單位,上兩個自然年度內經查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工傷保險費率不得下浮:

  (一)用人單位欠繳工傷保險費的;

  (二)用人單位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

  (三)用人單位少報、漏報、瞞報繳費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深圳市安全管理綜合信息系統通過信息共享的方式,在浮動費率調整當年的1月上旬向市社保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標準化、安全生產領域聯合懲戒對象等信息,作為浮動費率調整依據。

  第十二條  市社保機構在浮動費率調整當年的1月至2月按照本辦法規定核定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浮動費率,并在實施前將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支繳率、擬確定的浮動費率檔次、繳費費率等信息予以公告,公告時間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

  用人單位在公告期間對擬確定的浮動費率檔次、繳費費率有異議的,可以向市社保機構提出復核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市社保機構應當自接受復核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并告知用人單位。確有不當的,市社保機構應及時糾正。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對市社保機構確定的工傷保 險繳費費率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但復議、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該繳費費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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