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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于進一步規范補充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區醫療保障局、財政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財政審計局,各用人單位:

為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關于全面建成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的要求,促進多層次醫療保障有序銜接,結合《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關于建立醫療保障待遇清單制度的意見》(醫保發〔2021〕5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1〕14號)的要求,進一步規范補充醫療保險政策,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企業和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決定》(市政府第158號令)有關規定,建立補充醫療保險。

二、補充醫療保險費的提取額在本用人單位上一年職工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企業從成本中列支;事業單位按照對應的財務規則列支。

三、補充醫療保險費主要用于支付基本醫療保險、職工大病保障和醫療救助支付之余的個人自付醫療費用;可以用于支付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之外的個人自費醫療費用。

四、補充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管理。支持用人單位購買與基本醫療保險緊密銜接的普惠性商業補充醫療保險。

五、補充醫療保險費當年結余部分,企業結轉下一年度使用;事業單位按照對應財務規則管理。

六、用人單位根據本通知制定具體管理辦法。補充醫療保險的具體管理辦法須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并向全體職工公布。

七、支持各區利用財政資金資助困難群眾購買與基本醫療保險緊密銜接的普惠性商業補充醫療保險。

八、已實行統一補充醫療保險(公務員醫療補助)的單位,不得為編制內人員重復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其編制外人員可參照本通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

九、各區醫療保障部門要加強對用人單位補充醫療保險工作的指導,支持用人單位盡快建立和完善補充醫療保險。

十、本通知由北京市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十一、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 

                          202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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