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行政審批局,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辦公室關于印發<北京市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審批管理辦法>的通知》(京審改辦發〔2020〕1號)和《關于進一步優化調整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業務經辦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市場發[2022]12號)有關規定,現就通過告知承諾方式取得許可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以下簡稱“經營性機構”),開展履行承諾情況檢查(以下簡稱“履諾檢查”)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履諾檢查時限
區人社部門通過告知承諾方式準予許可后,應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或受理舉報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指定兩名及以上工作人員開展履諾檢查。
二、履諾檢查事項
區人社部門應在履諾檢查過程中檢查下列事項:
(一)是否有開展職業中介活動相適應的固定場所、辦公設施和開辦資金。
(二)是否建立健全可行的職業中介活動制度。
(三)是否具有一定數量具備相應職業資質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現有經營場所地址與注冊地址不符的,是否按照《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十二條第五款之規定公示實際經營場所地址。
(五)從事網絡招聘服務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是否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資質。
(六)《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服務范圍包含“開展網絡招聘服務”項目的,是否建立求職者個人信息安全監測預警制度和網絡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履諾檢查實施條件
區人社部門開展履諾檢查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經營性機構屬于首次申請或申請延續《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有效期限的,應進行現場履諾檢查。
(二)經營性機構在《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服務范圍增加“開展網絡招聘服務”項目的,應對是否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資質、是否建立求職者個人信息安全監測預警制度和網絡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等事項進行現場履諾檢查。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舉報實際情況與公示承諾內容不符的,應進行現場履諾檢查。
(四)除上述情況以外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進行現場或非現場履諾檢查。
四、履諾檢查流程
區人社部門應按照以下流程開展履諾檢查工作:
(一)確定開展履諾檢查的時間、方式和檢查人員,如需實施現場履諾檢查的,應提前1個工作日,送達《開展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現場履諾檢查通知書》(附件1)。
(二)根據履諾檢查結果,作出履諾情況認定。
(三)填寫《北京市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履行承諾檢查情況記錄單》(附件2)。
(四)對開展履諾檢查前已遷往他區的經營性機構,在獲知遷入地后,應通知遷入地的區人社部門代為開展履諾檢查,并及時反饋《北京市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履行承諾檢查情況記錄單》。
(五)尚未使用電子文檔和電子印章的,應將相關書面材料保留存檔。
五、履諾檢查結果處理
(一)區人社部門的人力資源市場主管科室完成對經營性機構的履諾檢查后,檢查結果與承諾事項相符的,應作出履行承諾認定;對違反履諾檢查事項之一項及以上的,應作出虛假承諾認定,并及時通知區人社部門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行政審批部門。
(二)區人社部門的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行政審批部門負責對被認定為虛假承諾的經營性機構,作出撤銷行政許可決定。
六、其它事宜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