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抵債不動產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債權以物抵債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1號):“一、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處置抵債不動產,可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取得該抵債不動產時的作價為銷售額,適用9%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按照上述規定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抵債不動產的作價,應當取得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
選擇上述辦法計算銷售額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抵債不動產時,抵債不動產作價的部分不得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
五、本公告所稱抵債不動產、抵債資產,是指經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或仲裁機構仲裁的抵債不動產、抵債資產。其中,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抵債不動產、抵債資產,限于其承接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良債權涉及的抵債不動產、抵債資產。
六、本公告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以及政策性銀行。
七、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本公告發布之前已征收入庫的按照上述規定應予減免的稅款,可抵減納稅人以后月份應繳納的稅款或辦理稅款退庫。已向處置不動產的購買方全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將上述增值稅專用發票追回后方可適用本公告第一條的規定。”
2.公司租入的不動產,既用于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進項如何抵扣?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租入固定資產、不動產,既用于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全額抵扣。”
3.小規模享受3%征收率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如何填寫申報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等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6號):“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的銷售額等項目應當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或者‘未達起征點銷售額’相關欄次。
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的全部銷售額等項目應當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其他免稅銷售額’欄次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對應欄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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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4.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怎么開具發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等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6號):“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的,應按規定開具免稅普通發票。納稅人選擇放棄免稅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開具征收率為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5.《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施行后,繼續執行的車輛購置稅優惠政策有哪些?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的車輛購置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5號),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現將繼續執行的車輛購置稅優惠政策公告如下:
1.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用現匯購買1輛個人自用國產小汽車和長期來華定居專家進口1輛自用小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防汛部門和森林消防部門用于指揮、檢查、調度、報汛(警)、聯絡的由指定廠家生產的設有固定裝置的指定型號的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具體操作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汛專用等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1〕39號)有關規定執行。
2.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對購置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具體操作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關于免征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公告2017年第172號)有關規定執行。
3.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對購置掛車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具體操作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對掛車減征車輛購置稅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號)有關規定執行。
4.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母親健康快車”項目的流動醫療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5.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組織委員會新購置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
6.原公安現役部隊和原武警黃金、森林、水電部隊改制后換發地方機動車牌證的車輛(公安消防、武警森林部隊執行滅火救援任務的車輛除外),一次性免征車輛購置稅。
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規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對掛車減征車輛購置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號)文件稅收優惠政策于2021年6月30日到期后,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6.如何計算車輛購置稅的應納稅額?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九號):“第四條車輛購置稅的稅率為百分之十。
第五條車輛購置稅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乘以稅率計算。
第六條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納稅人實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二)納稅人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關稅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消費稅;
(三)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應稅車輛的銷售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四)納稅人以受贈、獲獎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購置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第七條納稅人申報的應稅車輛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核定其應納稅額。
第八條納稅人以外匯結算應稅車輛價款的,按照申報納稅之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繳納稅款。”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有關具體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1號):“二、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實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依據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三、納稅人進口自用應稅車輛,是指納稅人直接從境外進口或者委托代理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不包括在境內購買的進口車輛。
四、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同類應稅車輛(即車輛配置序列號相同的車輛)的銷售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沒有同類應稅車輛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如下: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于應征消費稅的應稅車輛,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稅額。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確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6號):“二、《車輛購置稅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的購置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是指原車輛所有人購置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應稅車輛時載明價格的憑證。無法提供相關憑證的,參照同類應稅車輛市場平均交易價格確定其計稅價格。
原車輛所有人為車輛生產或者銷售企業,未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按照車輛生產或者銷售同類應稅車輛的銷售價格確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無同類應稅車輛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