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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軟件公司與小輝通過簽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的形式,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是合法行為;合同解除后,軟件公司向小輝支付4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也是合法的。但軟件公司在向小輝支付經濟補償金時,所扣繳的個人所得稅卻是錯誤的。其理由如下:從稅收的角度來說,如果把勞動者這樣獲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直接作為工資、薪金所得,納入征繳個人所得稅基數,對勞動者是不公平的。國家在《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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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熱點案例
賴某是臨沂市某工廠的員工,工資為1700元/月。2012年9月20日,賴某在工作過程中搬運材料時摔傷,造成脊椎壓縮性骨折。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賴某構成7級傷殘。由于該廠未為賴某參加社會保險,雙方對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計算方法產生分歧,用人單位堅持認為,應當以賴某本人工資作為計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依據,而賴某則認為應以臨沂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即1926.4元為標準計算。雙方協商未果,賴某為此提起勞動仲裁。對此,你怎么看?
案例爭議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付基數為本人工資,有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