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石家莊市醫療保障局印發《關于調整生育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要求,將《石家莊市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細則》(石醫保規〔2019〕1號)第十五條第一款調整為生育前已參加石家莊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按9%費率標準連續繳費滿12個月(含)以上的女職工,享受生育津貼待遇。
將《石家莊市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細則》(石醫保規〔2019〕1號)第三十一條調整為職工全額墊付的生育醫療費(含計劃生育手術)及申報生育津貼待遇,在診治終結后,由用人單位憑以下資料向經辦機構及時申請報銷。
1.住院醫療費收據或門診醫療費收據;
2.出院記錄或門診病歷記錄;
3.費用明細(限計劃生育手術、生育并發癥合并癥)。
將《關于調整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通知》(石醫保函〔2021〕53號)第二條調整為生育津貼以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除以30乘休假天數計算,由經辦機構審核確認后,逐月撥付至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逐月及時支付給職工本人,不得侵占或挪用,或者由經辦機構逐月撥付至個人的金融賬戶。
《通知》還要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合并實施以來,生育前已參加石家莊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按9%費率標準連續繳費滿12個月(含)以上的未享受生育津貼待遇的女職工,應補發生育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