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組織部、黨委編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聯合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交流辦法(試行)》,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交流基本原則、資格條件、方式程序等進行明確,進一步加強全區事業單位人事管理。
一是規范交流秩序。《辦法》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交流應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崗位(職數)內,主要通過公開遴選(公開選調)或組織調配等方式進行,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報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或審批后組織實施。
二是打通交流通道。《辦法》打破原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得跨經費形式流動”的政策限制,明確國家政策性安置人員、經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照國家政策統招統分的大中專畢業生、具有副高級及以上職稱或碩士研究生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人才以及其他急需緊缺人才、經自治區認定的高層次人才、引進急需緊缺高層次人才配偶、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組織任命的人員等八類人員,可在不同經費形式的事業單位之間流動。
三是建立負面清單。《辦法》規定試用期未滿、規(約)定最低服務年限未滿、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調查尚未作出結論的人員不得交流到事業單位。同時,為進一步穩定基層事業單位人員隊伍,《辦法》明確新招聘到基層事業單位工作未滿5年的人員不得跨縣(區)交流到其他事業單位。
四是嚴肅工作紀律。《辦法》明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交流應嚴格執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有關政策規定,不得突破規定的編制限額和崗位(職數),不得隨意突破資格條件,不得借交流突擊調整崗位或晉升崗位等級,承擔教學任務的中、小學教師學期內不得交流,剛性約束事業單位人員交流工作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