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常情況下,員工主動遞交辭職,用人單位是不需要向其支付補償金的,但是以下這5種情況除外。
1 這5種情況 員工自愿離職也要支付經濟補償
一、公司欺騙勞動者簽訂不平等合同 公司只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就必須遵守“平等資源,協商一致”的原則——合同中必須寫明雙方權益。 如果簽約勞動合同時,員工發現合同與現實情況不一樣,自己被騙了,就可以提出離職,并且要求賠償。 二、公司剝削勞動力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和管理方法違反法律的規定,存在嚴重剝削壓榨勞動者,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條款,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比如說:用人單位規定遲到扣除當天工資這樣的“霸王條款”就是不合理的。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應以標準辭退補償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 三、公司不為員工買社保 社會保險具有國家強制性,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并負有代扣、代繳本單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義務。 如果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對勞動者基本權利的侵害,法律賦予勞動者可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公司拒絕為員工購買社保,那么員工可以提出離職并通過提出申訴得到賠償金。 四、公司拖延工資 勞動合同中會寫明發工資的時間,如果公司以各種借口拖延工資,員工可以主動離職,并向勞動局申請仲裁,要求公司補齊尚未發放的工資,并得到賠償金。 比如,用人單位安排休息日、節假日加班,未按規定支付加班費,變相克扣工資,員工如果請求法院解除勞動關系,可以得到支持,并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 五、公司隨意開除員工 如果單位以欺騙的方式,迫使勞動者進行非自愿的勞動合同修改;或者未經員工同意,將員工調換到其他的崗位;甚至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直接傷害了勞動者的權益,那么此時員工可以通過沖裁來取得賠償金。 比如,員工拒絕與公司解決勞動合同后,公司便采取了增加勞動強度、減少獎金收入等辦法予以刁難,迫使勞動者主動辭職。 這樣的情況下,只要能證明是被誘使或者逼迫的,同樣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2 在哪些情況下 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